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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务公开工作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县政府网站、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九条 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需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并在填好后通过电话03167213228告知本单位工作人员。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局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局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局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局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为了确保政务信息的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信息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信息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十九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其他需报上级批准的,经上级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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